(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曹昱瑶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昱瑶,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37号原告曹昱瑶。法定代表人曹改娟,系原告曹昱瑶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新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曹卫文,系该组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昱瑶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昱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