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市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葛勇与叶星展、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勇,叶星展,陈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葛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龙,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星展,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被告陈秀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原告葛勇诉被告叶星展、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星展、陈秀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勇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叶星展、陈秀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此款在2014年1月10日归还;2013年12月17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此款在2014年1月17日归还。自2014年1月7日两被告不接电话,开始处理商品后离开阿克苏,去向不明。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21441元,合计171441元。被告叶星展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陈秀娟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3年12月10日被告叶星展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叶星展向原告葛勇借款5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2、2013年12月17日被告叶星展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叶星展向原告葛勇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3、2014年1月25日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文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星展、陈秀娟现下落不明;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4、光盘两张,用以证明被告叶星展、陈秀娟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陈秀娟知晓借款之事,同时双方还协商了还款事项;两被告未到庭质证;因被告叶星展、陈秀娟是否为夫妻需有效书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对上述证据予以分析采信。被告叶星展未提交证据。被告陈秀娟未提交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叶星展、陈秀娟的户籍证明及被告叶星展、陈秀娟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时,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通过对上述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分析、认证后,确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陈秀娟系被告叶星展妻子。2013年12月10日,被告叶星展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葛勇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书“今借到葛勇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013.12.10日—2014.1月10日止,一次性归还葛勇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借款人叶星展。2013.12.10”;2013年12月17日,被告叶星展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葛勇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书“今借到葛勇现金10000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013.12.17日—2014.2月17日止,一次性还给葛勇现金(10000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叶星展。2013.12.1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现被告下落不明。2014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阿市民初字第326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叶星展、陈秀娟位于阿克苏市东环商贸城二楼96号房产。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叶星展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葛勇借款50000元及2013年12月17日向原告葛勇借款100000元,共计150000元至今未还,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理应如数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秀娟承担归还借款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叶星展出具借条所欠原告共计150000元的债务,为被告叶星展、陈秀娟夫妻的共同债务。原告葛勇要求被告叶星展、陈秀娟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因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而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定还款,故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后予以支持。被告叶星展、陈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星展、陈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葛勇借款150000元;二、被告叶星展、陈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葛勇逾期还款利息9208元(50000元×年百分之6.5(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10日)】+(100000元×年百分之6.5(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1月1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729元(缓交),公告费450元,保全费1370元,调查费20000元,合计25549元,由被告叶星展、陈秀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少波代理审判员 赵晓珊人民陪审员 秦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