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民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胡汝清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汝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汝清,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公园路19号。负责人杨淼,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旭波,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汝清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汝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汝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汝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胡汝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石正秀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