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伟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46号罪犯张伟强(化名张永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0)赤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强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00年7月17日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二○○六年六月、二○○七年七月、二○○八年七月、二○一○年一月、二○一一年五月六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伟强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伟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3分。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394.20分,记功6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29日因使用手机受到禁闭处分一次。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一罪十年以上,在以往减刑中已从严掌握,本次减刑建议不降档。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