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玲与被执行人刘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4)昆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匡玲,女,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洋,女,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在外地上学,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