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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玲与被执行人刘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4)昆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匡玲,女,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洋,女,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在外地上学,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