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开祥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开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鱼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洪亮,局长。被执行人开祥运。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以2014年5月被执行人开祥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老砦镇东里西村集体土地181.05平方米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鱼国土执字(2014)第01-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鱼国土执字(2014)第01-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开祥运。被执行人开祥运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鱼国土执字(2014)第01-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开祥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鱼国土执字(2014)第01-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开祥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由鱼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被执行人开祥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费50元交至鱼台县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李峰祖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