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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郝瑞霞、梁兰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郝瑞霞,梁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4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瑞霞,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梁兰珍,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被执行人郝瑞霞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兰珍、郝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