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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嘉德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谭兆刚、高密市春秋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德泰合商贸有限公司,谭兆刚,高密市春秋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谭桂爱,邵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00号原告青岛嘉德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9号青牧大厦800室。法定代表人李淑贞,职务经理。被告谭兆刚,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高密市,现住高密市。被告高密市春秋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615号(凤凰宾馆一号楼119-1121室)。法定代表人谭兆刚,职务经理。被告谭桂爱,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高密市,现住高密市。被告邵有山,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高密市。担保人孙维昌,男,汉族,1974年7月1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审理原告青岛嘉德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兆刚、高密市春秋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谭桂爱、邵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及担保人孙维昌自愿以其自有车辆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青岛嘉德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号车辆,查封担保人张青苗所有的鲁B×××××号车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