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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身泥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37号原告严某某,女,1977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晓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3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明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阳、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认识2个多月后于1999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27日生育女孩李艺,2008年11月10日生育男孩李某乙。由于我们婚前接触少,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又不合,双方经常吵架。我多次遭受被告家庭暴力。加上被告生性好赌,还在外拈花惹草,屡教不改,从不关心我。小孩出生后,我们的感情也越加淡漠。现我们已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以上理由,我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甲我抚养,婚生男孩李某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因有:1、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的,我们于1996年认识,1999年7月结婚,婚前感情很好;2、婚后发生一些争吵也是因为家庭事务,我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没有经常赌博,只是偶尔与朋友打牌消遣娱乐;3、小孩还很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3组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证明原、被告及小孩的身份情况;3、照片2份,证明原告曾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后认为,1、对原告证据1、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原告只是提交了复印件,未提交原件,无法核实。2、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作以下认证:1、对证据1、2,因原告只提交了复印件,未能提交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2、对证据3,这2张照片无法证实系原告的受伤情况及暴力实施对象,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6年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1999年4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感情一般。2000年4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艺,女孩现就读于吉安县横江中学。2008年11月10日又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男孩现在读学前班。两小孩现均由被告抚养。婚后,原、被告为一些家庭事务常有争吵,但夫妻感情还好。2013年,原告外出务工,而被告在家务农。期间,双方沟通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和小孩关心甚少,缺乏责任心,且在家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由相识并相恋,双方在认识近3年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为家庭事务常有争吵,但夫妻感情亦尚可。现原告在外务工,而被告在家务农,双方各处一地,联系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只要被告对原告多加关心,双方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相互支持,努力维持好家庭经济生活,共同抚养好小孩,夫妻感情应能和好如初。而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嗜赌,且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要求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