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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扬民初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爱文与李海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文,李海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扬民初字第0653号原告卢爱文。法定代理人卢铭。委托代理人刘俊希,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娥。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文与被告李海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爱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卢爱文预交),由卢爱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