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庆丹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梅,刘庆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梅。被执行人刘庆丹。刘庆丹抢劫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庆丹退赔张树梅228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庆丹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树梅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庆丹现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梅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张树梅发现被执行人刘庆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贾云友审判员 李增祥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