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8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王惠林、吴波。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