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予程序终结,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1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俊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