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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张仙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张仙寅,张华兴,杨振宇,杨鹏宇,蒋朝相,瑞安市华光经编厂,浙江双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荣,杨玉柱,叶晓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王周屋。委托代理人:顾长乐、陈风皓。被告: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荣。被告:张仙寅。被告:张华兴。被告:杨振宇。被告:杨鹏宇。被告:蒋朝相。被告:瑞安市华光经编厂。法定代表人:叶晓威。被告:浙江双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圣录。被告:杨玉荣。被告:杨玉柱。被告:叶晓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张仙寅、张华兴、杨振宇、杨鹏宇、蒋朝相、瑞安市华光经编厂、浙江双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荣、杨玉柱、叶晓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87元,减半收取84043.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彭迅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亚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