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卫、周颖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周卫,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商初字第0793号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国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卫(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玉霞。被告周颖。被告穆玉东。被告周富生。被告吴晶。被告周富国。被告刘习洪。被告周海军。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卫、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杰、被告周卫的委托代理人张玉霞、被告刘习洪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周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15日,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向江苏银行泗阳支行借款150万元,原告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为偿还1400000元。请求判决被告周卫归还原告14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被告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卫辩称:同意分期还款。被告刘习洪辩称:担保属实。借款人周卫同意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没有告知我们借款人未还款,所以我认为该笔借款已经还清。被告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周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是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周卫个人经营。2012年2月28日,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与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为乙方向江苏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50万元,保证担保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止;保证的范围为所担保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由于债务人违约导致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出现代偿行为的,从代偿之日起,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代偿资金按日万分之六向债务人计收利息等。2012年2月29日,被告周卫、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等为作为反担保人与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为了确保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与担保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确实履行,保障担保人债权的实现,反担保人愿为债务人依借款主合同与担保人形成的担保债务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人为债务人所提供担保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代偿金利息和其他实际损失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担保人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2年3月15日,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同日,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未按约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归还借款本息,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代为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代偿申请、江苏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代偿证明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及与被告周卫、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在代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偿还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140万元后,即取得了追偿权。泗阳县众兴镇美宇照明经营部是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由业主周卫承担。因周卫未及时还款,被告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作为反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14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对被告周卫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被告周卫、周颖、穆玉东、周富生、吴晶、周富国、刘习洪、周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