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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