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龙树明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树明,泸州市纳溪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龙树明,男,生于1950年7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一段87号,组织机构代码:73589431-6。法定代表人吴仕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树明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树明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树明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代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