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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中得、廖素芳、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焦国明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得,廖素芳,张某某,焦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得,男,出生于1950年8月22日,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廖素芳,女,出生于1955年5月1日,汉族,系张中得之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出生于2005年12月16日,汉族,系张中得孙女。被执行人焦国明,男,出生于1975年2月17日,村民。张中得、廖素芳、张某某与武峰、焦国明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汉中民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峰已另案解决。因被执行人焦国明未履行判决,申请人张中得、廖素芳、张某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焦国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张中得、廖素芳、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焦国明的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国明系入赘迁移落户至勉县定军山镇某村三组,与配偶离婚离开该户籍所在地后,一直未将户籍迁出,目前下落不明且其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得、廖素芳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系祖孙关系。三申请执行人中张中得已年满65周岁,劳动能力逐渐减弱;廖素芳年满60周岁且身患多囊性尿毒症,一直靠药物维持,已丧失劳动能力;张某某现年10周岁,系小学二年级学生,其母毛红梅自其父张征荣因车祸瘫痪并发症死亡后,离家下落不明,张某某一直随祖父张中得、祖母廖素芳生活。三申请执行人仅靠张中得每月55元的农村养老金及每月76元的农村退役在乡军人补贴维持生活,家中现住房系张中得之子张征荣在本交通事故前所修,至今墙面未敷、窗户未安装,其家庭生活困难。现申请执行人张中得、廖素芳、张某某经武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及宗营镇政府出具意见向本院申请特困救助金20000元,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三申请执行人的救助申请符合《中共汉中市委政法委、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张中得、廖素芳、张某某特困救助金20000元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焦国明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对垫付的救助金20000元依法向其追偿,所执行款项存入救助资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04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保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