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法执字第3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郑州黄山一派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东歌商贸有限公司、高旭杰、罗民生、孙龙、王玉杰、张向东、郝豫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长远,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郑州黄山一派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东歌商贸有限公司,高旭杰,罗民生,孙龙,王玉杰,张向东,郝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465-3号申请执行人栗长远,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73号。法定代表人高旭杰。被执行人郑州黄山一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法定代表人孙龙。被执行人郑州东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被执行人高旭杰,女,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罗民生,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孙龙,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被执行人王玉杰,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向东,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1。被执行人郝豫云,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绿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郑州黄山一派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东歌商贸有限公司、高旭杰、罗民生、孙龙、王玉杰、张向东、郝豫云银行存款五百八十万二千四百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