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申庆军、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申庆军,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中段路西东方今典北侧。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庆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第三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南路49号巴黎服装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庆军、第三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 陪 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