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11月22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广州绕城高速3公里处水沥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胡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4.1mg/100ml。认为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胡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