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西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曾雪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少彬。申请执行人江西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高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