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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于术森与杨翠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术森,杨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于术森,农民。被执行人杨翠芳,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安景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术森在中国农业银行昌乐支行存款473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01月19日至2015年07月18日)。帐户:62×××6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世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