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窦翠玉与曾雪根、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翠玉,曾雪根,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窦翠玉,女。被告:曾雪根,男。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翠玉诉被告曾雪根、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翠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曾雪根、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窦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雪根、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