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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秋兰与王平、赵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秋兰,王平,赵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葛秋兰,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平,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瑞华,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申请人葛秋兰与被申请人王平、赵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葛秋兰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平、赵瑞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5万元。担保人XX全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平、赵瑞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二、对担保人XX全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