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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与深圳市昌诘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至轩、邱福建、刘亚云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昌诘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25-1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诘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燕山大道罗山A4地块1号厂1、2楼。组织机构代码79660882X。法定代表人文庆林。被执行人深圳市豪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检大厦2710室。组织机构代码748899351。法定代表人邱福建。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诘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诘工艺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0000000元,判处被执行人深圳市豪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豪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386.41元,本院已全额扣划并上缴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除此以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静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