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德庆新丽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徐亚其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德庆新丽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甘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程,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徐亚其,男,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新丽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亚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新丽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德庆新丽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