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巍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玉芳与葛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芳,葛国伟,赵紫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巍商初字第543号原告:赵玉芳。委托代理人:杜德跃。被告:葛国伟,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晓群。第三人:赵紫维。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了原告赵玉芳与被告葛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情,追加赵紫维为第三人。现原告赵玉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芳撤回对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5元,减半收取7397元,由原告赵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