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杨木与华启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华启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杨木。委托代理人董伟海。被告华启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与被告华启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以原、被告需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杨木承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