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范学永与被执行人刘新军,王云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永,刘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范学永。被执行人:刘新军,王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永与被执行人刘新军,王云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被执行人刘新军,王云良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范学永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