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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晓明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618号原告魏晓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云凤(北京述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的代理人),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401B、402B、403B,组织机构代码:78862758-8。法定代表人徐岩,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欣,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原告魏晓明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裴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晓明的委托代理人蒋云凤,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晓明诉称:2013年12月,原、被告签订《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原告支付学费26800元。经过几次课时的学习原告发现,被告的教学方法不符合原告的自身情况,未再继续上课。2014年6月,原告要求退款,被告提出不能退课,原告无奈办理了课程冻结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内容缺乏公平,无法保证原告的教学质量,对被告的责任规定较少,要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2、要求被告退还学费25800元。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合同订立情况与学费支付情况属实,但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的,合同第6条已经对原告进行了提示;原告曾在被告处学习了B2级别的课程,包括学习8节课,多媒体学习5小时10分钟。2014年6月1日原告冻结了课程,原告在签订合同的半年内只上了8节课,未按正常进度进行学习,所以英语水平提升不快,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共计27个月,课程从B2到A1,最多共计9个级别,学费26800元;在第6项签署中写明学员本人已完全了解环球美联课程的特点、方法、收费;完全明白并同意背面各项条款的内容,自愿注册成为环球美联学员。双方另约定本注册合同自原告签字并缴纳学费后(部分或全部)生效,注册学员与环球美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均同意将此注册视为注册合同。2014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冻结课程申请并填写《课程冻结申请表》,将注册合同2014年6月1日至11月31日期间冻结,合同新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级别不变,被告对原告的该申请表示同意。经询,被告认可已实际收取原告支付的学费268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在被告处参加了B2级别的课程学习,最后一次上课时间为2014年1月18日。上述事实,有《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课程冻结申请表》、原告上课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美联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涉及的合同系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现原告不愿再继续接受被告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本院予以支持。因非系被告过错而解除的合同,且原告曾在被告处实际学习,原告应当为此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魏晓明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二、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魏晓明学费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二十二元;三、驳回原告魏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魏晓明负担100元,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裴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