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莉,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声友。被执行人:周莉,女。被执行人:张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第33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莉、张伟的存款231394.7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莉、张伟的收入231394.7元。三、如被执行人周莉、张伟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莉、张伟价值231394.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