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薛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魏某某,其它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因此本院无法审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藺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