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伟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杨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经电话联系后,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三台石路得一超市对面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白色晶体状物质2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40克)给彭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鲁某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协助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高戈、赵健(均已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颜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书,立功情况说明,拘留证,户籍证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鲁某具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鲁某是初犯。4、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鲁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的1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星牌I9508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伟文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小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