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郅玉川诉巩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45号原告郅玉川诉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此案不属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本案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