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少丽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莉,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少莉,女,汉族,铜川市人,水泥厂临时工,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铜川市人,工商局临时人员,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莉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抚养费纠纷一案,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耀法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小平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元,2014年度合计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平自觉履行了960元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2)耀法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2014年度孩子抚养费96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