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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文涛与姚桂全、李德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涛,姚桂全,李德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唐文涛,个体。被告姚桂全,农民。被告李德艳,农民。原告唐文涛诉被告姚桂全、李德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孝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涛,被告姚桂全、李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涛诉称,原告系经营摩托车销售的个体业主。2013年8月9日,被告姚桂全购买原告一辆轻骑100摩托车,价款4000元;被告姚桂全未付款,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欠货款4000元,欠款由李德艳担保。经催要,被告姚桂全于2014年6月仅给付400元,余款3600元至今未予偿还,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桂全给付货款并由担保人李德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姚桂全辩称,欠原告货款3600元属实。因干活未拿到工钱,现经济困难,暂不能确定具体还款时间。被告李德艳辩称,欠原告货款3600元属实。虽然我是担保人,但该货款应由姚桂全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摩托车销售的个体业主。2013年8月9日,被告姚桂全购买原告一辆轻骑100摩托车,价款4000元;被告姚桂全未付款,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欠货款4000元,欠款由被告李德艳担保。经催要,被告姚桂全于2014年6月给付400元,余款3600元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桂全给付货款并由被告李德艳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姚桂全欠原告货款3600元的事实清楚,有欠条证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桂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文涛支付货款3600元。被告李德艳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桂全承担(原告已预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孝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