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上海华泰物资公司、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上海华泰物资公司,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商初字第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268号。负责人陈辉,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汉军、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泰物资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号3号楼1811室。法定代表人邵泰祥,经理。被告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20号永翔大厦1103-1109。法定代表人史文军,总经理。被告张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及张建国委托代理人。被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法定代表人张友德,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军,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诉被告上海华泰物资公司、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77元,减半收取128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