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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昆山市鑫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鑫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鑫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南路600号2幢。法定代表人季自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跃青、顾春秀,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电路板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鑫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794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即向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十三件,涉案标的达37402719元。本院分别依法委托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91290元(详见昆价民鉴(2012)2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补充回函);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分公司对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华涛路88号的工业厂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房屋室内装修等附属物、无证建筑物材料)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8164437元(详见苏八达国瑞估字(2013)FA1107号评估报告书)。2014年7月29日买受人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以13225032元竞得上述全部财产。现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0元(详见本院涉昆山市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鑫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十三件,涉案标的达37402719元。本院依法对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评估(详见昆价民鉴(2012)2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补充回函、苏八达国瑞估字(2013)FA1107号评估报告书)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共计13225032元。现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0元(详见本院涉昆山市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俊龙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卞 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