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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莫仁琴、莫玲玲等与临桂县两江镇谢家村委会山背村二组、莫年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仁琴,莫玲玲,莫小红,临桂县两江镇谢家村委会山背村二组,莫年生,莫文喜,莫玉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仁琴,曾用名莫一琴。上诉人(一审原告)莫玲玲,曾用名莫小红。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小红,曾用名莫玲玲。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广西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桂县两江镇谢家村委会山背村二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两江镇谢家村委会山背二组。负责人莫胜生,该组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年生。一审第三人莫文喜。一审第三人莫玉桂。上诉人莫仁琴,莫玲玲,莫小红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做工作,上诉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仁琴,莫玲玲,莫小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欣荣审判员  韦明勇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