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催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民催字第00035号申请人: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西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282315-0。法定代表人:向文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2867792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上海中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2月16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16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