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继才与上诉人王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继才,王国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继才,男委托代理人王微微,女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为,男上诉人范继才与上诉人王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元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朴永胜、审判员张今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继才、王国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继才、王国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继才、王国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范继才负担150元、王国为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张今强审判员 朴永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