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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于鸿俊与艾宇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于鸿俊。被执行人艾宇。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