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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禹宏全与刘丽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宏全,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禹宏全,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彭阳县人,宁夏煤业集团烯烃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刘丽娟,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丽娟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50元(含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丽娟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