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绪江与顾建萍、李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绪江,顾建萍,李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郑绪江,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祝涵,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萍,女,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李文浩,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系被告顾建萍之妹夫),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绪江诉被告顾建萍、李文浩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郑绪江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