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