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凤源畲香(福建)茶业有限公司、陈英、郑桂花、阮语华、何慧、郭晓夏、许建、陈瑞生、陈小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凤源畲香(福建)茶业有限公司,陈英,郑桂花,阮语华,何慧,郭晓夏,许建,陈瑞生,陈小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85758844-8。负责人郑祖贤,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鼎雄,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66687044-0。法定代表人郑桂花。被执行人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5095500-4。法定代表人何慧。被执行人凤源畲香(福建)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5321141-4。法定代表人陈瑞生。被执行人陈英,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桂花,女,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语华,女,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何慧,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晓夏,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许建,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瑞生,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小蕊,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凤源畲香(福建)茶业有限公司、陈英、郑桂花、阮语华、何慧、郭晓夏、许建、陈瑞生、陈小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指定古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古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锦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