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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下午15时许,甘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崇左市江州区某某乡某某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将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劲隆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将该车卖给给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明知甘某某向其出售的摩托车为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1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甘某某向其出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但要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下午15时许,甘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崇左市江州区某某乡某某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将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发动机号为1E152922的红色劲隆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将该车卖给给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明知甘某某向其出售的摩托车为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购买。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陶某某开着从甘某某处购买的赃车主动到扶绥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购买赃车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岑某某的陈述,证人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相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甘某某辨认现场笔录、甘某某指认现场、甘某某辨认笔录、估价委托书、江价鉴字(2014)0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户籍证明,陶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甘某某向其出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陶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扶绥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主动将所购买的赃车退还给受害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提出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覃东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咏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