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燕与聂梦琰、西安奥斯卡赛高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燕,聂梦琰,西安奥斯卡赛高国际影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燕,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德容,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梦琰,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卓,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奥斯卡赛高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西段14号赛高国际街区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高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韩燕因与被上诉人聂梦琰、西安奥斯卡赛高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上诉人韩燕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延萍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