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董辉与刘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董辉,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士堂,曾用名刘士莹,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董辉与被告刘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董辉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也未能提前说明不能到庭的理由,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鹏 关注公众号“”